江苏省运筹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是根据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的发展需要,经学会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科协)同意成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各分支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的需要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分支机构工作须遵照学会章程、分支机构自行制定并经学会批准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以及本条例和学会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消、更名和合并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1.申请。设立新的分支机构需有至少20名相关专业领域的学会个人会员或者由5家单位会员联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定位、专业内容及应用方向、活动范围,并须说明是否与学会现有分支机构覆盖的业务范围相重叠、中国运筹学会及相近学科或专业领域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否有同名或类似分支机构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
2.审核。学会秘书处收到创建新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在1个月内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
3.批准。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分支机构。学会将同意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上报省科协批复。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4.筹建。申请经省科协同意后,拟设立分支机构需尽快落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并尽快通过举行成立大会,宣布该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并选举确定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及秘书长。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或称支撑单位)。分支机构可使用学会公章,铭牌由学会统一制作并悬挂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应委托学会或挂靠单位代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由其审查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或动议之后,上报省科协批复。等待批复期间,分支机构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更名后的分支机构按原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运行。合并后的分支机构,按照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撤消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可通过决议,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本分支机构的建议。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常务理事会可以撤销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2.分支机构的委员数不足20人或组织机构严重不健全;
3.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4. 分支机构连续三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省科协批复。一经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该分支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学会秘书处交回该分支机构的铭牌。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员
凡自愿报名参加某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江苏省运筹学会个人会员即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会员,由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分会会员的权利有:
1. 参加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分支机构活动消息;
2. 获得分支机构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和资料;
3. 对所在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4. 可申请担任委员;
5. 可申请退出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会员应履行其作为会员的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
分支机构不对个人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发展团体会员,可根据需要收取适当的团体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由所在分支机构收取和支配,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各分支机构制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
1.分支机构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学会会员。个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分支机构的工作。代表所在单位参与分支机构工作的委员,应有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推荐。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分支机构如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2.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大会由学会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持。新一届委员数由主任会议提议,分支机构代表大会确认。新一届委员由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应到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半数者根据事先设定的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委员的选举在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前完成。委员的选举由学会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持。
3.学会会员可申请分支机构个人委员资格,单位委员需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方可成为分支机构委员正式候选人。单位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由所在单位向分支机构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
4.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分支机构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分支机构委员资格。若单位委员所在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取消该单位的委员资格。
5.每个分支机构的委员数至少20人。
第十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的10%,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人。如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在分支机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分支机构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2、如分支机构委员较多,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同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分支机构全体会议确定,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委员会成员,其他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学会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持。
2.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委员推荐,候选人应得到至少5个委员的推荐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3.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选举方为有效。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方可当选。主任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的副主任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不再选举。
4. 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如由主任两次提名的秘书长得票都未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则主任失去提名资格,秘书长候选人改由委员提名。如有5名委员联合提名同一人,则该被提名人可成为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出任秘书长。如第一次选举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或者票数最多候选人中有两个候选人得票相同,则进行第二次提名和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5.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不兼任秘书长。
6.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颁发聘书,并发布公告。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的分支机构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
第十二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四年。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同一职位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2.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原则上与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也可根据情况报学会批准后提前或延后换届。
3.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学会理事长委托的理事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还是由第一副主任继任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分支机构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4.如分支机构连续三年不开展工作,由学会解散该专委领导机构,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三条 主任的职责是:
1.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全体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分支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领导和组织分支机构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审批分支机构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
8.签署分支机构有关文件;
9.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2.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3.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签批,或由主任授权秘书长签批;
4.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5.分支机构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6.向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状况;
7.其他由分支机构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分支机构各项活动;
3.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分支机构的自由。
分支机构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分支机构决议,维护分支机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分支机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学组,报学会备案。学组仅为分支机构内部的专业机构,对外仅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应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且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向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挂靠单位每年至少向分支机构提供不少于5000元的活动经费)。连续三年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与该挂靠单位脱钩另寻挂靠单位或者独立运作。
第十八条 如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分支机构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分支机构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主任身份担任学会理事者,在其离任后,不再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外省(市)及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求分支机构:
1.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2.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会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3.组织编写、出版有关的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和技术发展年度报告;
4.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报告;
5.积极参与省科协、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6.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分支机构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但不能连续两次委托他人参加。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须及时更新本分支机构网站的内容。
第五章 分支机构工作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分支机构进行表彰或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表彰与批评依据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分支机构应根据要求,每年将学术活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的表扬或批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学术活动评估指标主要有:
1.学术会议的频度、规模、参加人数、参加人员分布的领域和代表性;
2.是否有会议征文,以及提交论文的数量、录用论文的数量和比例、发表论文的质量;论文出版情况;
3.学术活动的效果、在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指标主要有:
1.遵守学会章程和分支机构条例及其他规章的情况;
2.民主办会、组织建设和内部工作情况;
3.参与由学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4.和学会秘书处信息沟通情况;
5.网站更新的情况;
6.学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江苏省运筹学会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标识由分支机构设计报学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江苏省运筹学会字样以及学会会徽。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学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相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江苏省运筹学会秘书处制定,于年月日由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