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运筹学会章程
(经2017年11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江苏省运筹学会。本学会英文译名:Jiangsu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英文缩写是:JOR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运筹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推动运筹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服务一加强”(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的工作定位,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江苏地区广大运筹学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开展国内运筹学学术交流,普及学科知识,发现和推荐运筹学领域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精神,强化协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研究实力和服务水平,服务江苏两个率先目标,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地点: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新大楼3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 编辑和出版内部刊物;
(三) 支持大专院校开设运筹学课程,提高教学水平;
(四) 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 推动运筹学的应用软件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运筹学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运筹学成果的转化应用;
(六) 反映运筹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运筹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从事运筹学相关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学生,或者是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 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有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五) 对本学会的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 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运筹学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学会费用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