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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运筹学会奖励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运筹及相关领域的发展,鼓励创新性研究,表彰江苏省运筹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特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三项奖励。

第二条 本奖项由江苏省运筹学会设立,每年评选一次,由江苏省运筹学会评选和颁发。

评奖标准

第三条 评奖条件

参加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我省运筹学及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一线科技工作者。要求评选对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中,获得公认的创新性成果,为推动学科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2)在应用推广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参加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对象为我省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工程应用等工作的运筹领域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2)候选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至参评所在年度1月1日);
(3)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得到国内外学术同行认可和正面评价,或在应用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

参加优秀博士论文奖项的评选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博士论文学科专业属于与运筹相关的学科。
(2)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运筹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或应用推广中取得重要成果。
(3)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
(4)作者在申报年的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如2019年申报的候选人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

评选程序

第四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具有“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权,被推荐人原则上应为江苏省运筹学会会员。“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项由具有与运筹学相关学科的博士授予权的江苏省内高校或研究机构推荐。

第五条 评选流程

优秀科技工作者被推荐人填写《江苏省运筹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附件一),并提交至江苏省运筹学会秘书处。江苏省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本年度“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人选,具体负责推荐材料的审核、评议及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不超过5名候选人,报送江苏省运筹学会理事会终审。

青年科技奖被推荐人填写《江苏省运筹学会青年科技奖推荐表》(附件二),并提交至江苏省运筹学会秘书处。江苏省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本年度“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人选,具体负责推荐材料的审核、评议及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不超过3名候选人,报送江苏省运筹学会理事会终审。

符合条件的每一个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单位推荐参评论文不超过2篇。每篇学位论文需提交印刷论文1本,电子版论文1份,填写《江苏省运筹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已经参评过的论文,不得再被推荐。江苏省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本年度“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人选,具体负责推荐材料的审核、评议及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评选出4篇候选论文,报送江苏省运筹学会理事会终审。

第六条 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的获奖人名单在江苏省运筹学会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天。

第七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将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及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理)。获奖证书由江苏省运筹学会理事长签署。

第八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将从获奖者中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科协和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全国性学会的相应奖励。

评奖约束及惩罚条款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奖有关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接受被推荐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2.按本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违反本条规则者,江苏省运筹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奖资格的处罚,且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评委。

第十条 申请者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2.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评奖结果公布前,不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奖工作人员打听评奖消息。

违反本条规则者,江苏省运筹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一条 有如下情形,优博论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终审时,优博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学生的论文参评;
2.优博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已入围论文作者有亲戚关系以及其他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奖的关系。
优博评审委员会成员若有本条所列情形但事先未予声明,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担任评委。

第十二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江苏省运筹学会予以公布。

颁奖及经费 

第十三条 江苏省运筹学会不收取申报费用,但获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获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评议过程中,若发现被推荐人有学术道德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参评资格;若在颁奖之后发现上述问题江苏省运筹学会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江苏省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江苏省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